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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27 星期三 第1551期

今 日 提 示 人民网 >>订阅指南 >> 政策信息
  •   《政策信息》的方向定位主要是高层领导决策参考,前瞻性分析中国政治经济形势,深度聚焦社会问题;展示经济学家、学者的最新观点。权威发布国务院及其各大部委及所属机构的政策性文件、公告、通知,全面展示地方政治、经济发展。另外,政策分析等栏目主要是对政府部专家学者对我国最新政策的权威解释以及我国最新经济数据的解读。海外视点以及国际动态栏目,主要针对国际重要经济形势展开评论,以及海外学者对我国经济政治形势的观点和看法。
      《政策信息》的服务对象是各级政府机构领导、企事业单位管理决策层、经济信息及政策信息研究机构以及金融证券投资机构等。
  •   交通部副部长翁孟勇6月26日披露,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新政策鼓励悬挂外旗的中资船舶回国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悬挂五星红旗航行。具体内容请关注今天的《政策信息》。人民网《政策信息》每日转载精彩文章,欢迎订阅!如果您有什么问题与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

部委信息

·交通部:特案新政策鼓励挂外旗中资船回国登记
·交通部等:开展专项行动整治车辆外挂
·科技部:我国将实施推进生物经济发展十大科技行动
·税务总局:无权属证转让土地需依法缴税
·安监总局:选定四大行业进行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
·国家海洋局:我国将增加对海岛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处罚29家银行进入股市房市
·药监局:决定年内将甲磺酸培高利特制剂逐步撤市
·国家质检总局:通报食品打假中十大食品制假案件

地方政策

·北京: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60万
·海南:媒体曝光可成为问责信息来源
·河北:药品流通将实时监控
·福建:教师补课只能学校安排且政府“埋单”
·宁夏:清理逃避收费的“特权车”和“人情车”
·辽宁:治理商业贿赂打“组合拳”
·江苏:全省推行“一岗双责”制
·山西:布署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
·山东:禁止在严重污染地区生产农产品
·青岛:出台失业预警和应急制度

法律法规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政策背景

·反垄断法二审的三个疑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赋予检察院对案件执行环节的监督权
·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国土资源部就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洗染业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重要言论

·回良玉: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势而为作出的重大决策
·何勇:加强作风建设要把端正学风放在首要位置
·朱志刚:我国将适当增加国家储备肉规模
·徐祖远: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不影响国家税收
·胡晓炼:促进自身健康发展和更好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交通部:特案新政策鼓励挂外旗中资船回国登记

  交通部副部长翁孟勇6月26日披露,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新政策鼓励悬挂外旗的中资船舶回国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悬挂五星红旗航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特案免税政策和财政部牵头制定的实施方案,交通部还将于近日发布《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明确享受特案免税政策的条件和申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船舶,从今年7月1日起,两年内申请办理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申请船舶可选择上海、天津、大连为船籍港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翁孟勇说,据初步测算,这项政策的实施,未来两年内五星红旗远洋船队规模预计增长约400万载重吨,有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航运的地位与形象,增强对我国国际海运的保障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来源:中国新闻网

□交通部等:开展专项行动整治车辆外挂

  日前,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决定从8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规避公路养路费等税费的现象。六部委要求各地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治理领导小组,抓好本辖区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六部委要求,8月1日起,各地交通部门将会同工商等部门,对拖欠、逃缴、漏缴国家规费的足额追缴。对外挂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所在省区市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补办调驻手续,并可按本地标准,补征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的差额规费。对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继续或变相实行税费“优惠征收”、提供特别“上门服务”的单位要及时查处,并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通知还说,对符合外挂车辆认定标准的车辆,有关部门要提示或告知车主办理转籍;因故暂不能转籍的,要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此外,交通部门要牵头建立外挂车辆登记与查询系统,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并对外挂车辆实施跟踪管理。
   通知规定了专项整治活动的阶段划分,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为“宣传筹备阶段”,组织实施外挂车辆的排查摸底和提醒劝返等工作;从2007年8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全面开展清查和惩处;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总结阶段”,届时交通部将把各地整治工作有关情况汇总并上报国务院,同时通报全国。
来源:新民网

□科技部:我国将实施推进生物经济发展十大科技行动

  人口增长、粮食短缺、环境污染、能源危机等问题正在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将实施推进生物经济发展十大科技行动。
   一是实施生命探索科技行动。加速生命科学前沿创新,在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干细胞技术、系统生物学、脑和认知科学等方向实现全面突破。
   二是实施生物医药科技行动。继续发挥疫苗等生物制品在防治甚至消灭重大传染病中的作用,提高生物药在药物中的比重,并逐步形成化学药、生物药、天然药三足鼎立的药物格局。
   三是实施生物农业科技行动。加速转基因技术、分子育种技术、克隆技术等农业生物技术的创新,促进动、植物品种的更新换代,培育超级动、植物新品种,保障粮食安全。
   四是实施生物制造科技行动。加速生物工业科技创新,减少污染物排放,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推进“绿色制造”,加速传统产业升级。
   五是实施生物能源科技行动,缓解能源短缺压力。开发无污染、可再生的燃料酒精、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大幅度提升我国生物能源的技术水平,形成生物能源产品的产业化示范。
   六是实施生物环保科技行动。加快生物环保科技创新,大幅度提高我国废气、废水、废渣处理能力,对盐碱地的改良能力和脆弱生态环境的修复能力。
   七是实施生物资源科技行动。加快特殊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培育一批新的生物产业。
   八是实施生物安全科技行动,保障国家生物安全。加快生物安全科技创新,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食品安全的监控和管理体系以及生物危害防御系统,提升生物安全保障和生物恐怖防御的能力和水平。
   九是实施生物技术产业化科技行动。加速生物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产品升级,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物技术企业,建立一批生物产业孵化基地和产业化平台。
   十是实施生物科技国际合作行动。加速人才、资金、技术、产品的引进和利用,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促进一批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建立联合研究机构,打造国际知名的生物技术交流平台,大幅度提高国际科技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
   来源:新华网

□税务总局:无权属证转让土地需依法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批复,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税务总局表示,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来源:《法制日报》

□安监总局:选定四大行业进行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

  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会议今天在京召开。会议明确,此次摸底调查工作将选定北京、贵州、山西、四川、江苏五省市以及沈阳、武汉两市作为重点地区开展抽样调查;选定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化工、涂装、电池作为重点行业开展抽样调查;选定中石油、中石化、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作为中央企业全面调查的重点单位,进行为期三个月的集中调查摸底工作。
   中国职业病危害现状相当严峻,个案不断发生,但是总体底数不清。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表示,为了摸清底数,掌握实情,采取对策,切实加强职业卫生防范和监管工作,今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做好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的重要性。王德学指出,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有利于摸清职业病危害底数;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权益;有利于做好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
   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王德学要求:要扎扎实实做好这次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下一步要重点抓好七项工作: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确保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加强督促检查;把调查和监管执法工作结合起来。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网站

□国家海洋局:我国将增加对海岛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我国将增加对海岛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解决海岛居民吃水难、行路难、出航难、避风难和电力不足、通讯不畅等问题。
   针对海岛的这些问题,国家海岛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推进我国海岛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开发的原则,保护海岛资源和生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调整海岛开发秩序,扬长避短,发展海岛港口、旅游、渔业及海洋能源等资源优势产业;增加对海岛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切实解决海岛居民吃水难、行路难、出航难、避风难和电力不足、通讯不畅等问题;建立和完善海岛保护和开发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海岛生态和环境管理。
   据悉,国家海洋局已经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海岛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制定工作方案,预计在1-2年内,发布《国家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发布《海岛开发与保护管理办法》、《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办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办法》等海岛管理制度;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海岛特别保护区建设的政策和技术标准,编制《海岛特别保护区选划工作方案》,并开展选划工作。
   来源:新华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处罚29家银行进入股市房市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在北京召开银行外汇检查情况通报会,对检查所发现的违规情况进行了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说,违规行为大体分为三类:一类属于银行在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如违规办理代客收结汇业务、违反外汇贷款相关规定以及违反出口核销管理规定等,使得一些境外投机性资金假借贸易或投资等渠道流入,甚至变相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等,对国内宏观调控和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一类属于银行自身在开展外汇业务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如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不符合政策要求、短期外债管理不到位、违规办理自身结汇业务以及挂牌汇价超规定浮动范围等,使政策执行效力大打折扣,既不符合银行风险控制和稳健经营的要求,也给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一定压力;此外,检查还发现一些银行数据报送质量不高,业务或会计系统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合规监管要求,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等问题。
   邓先宏介绍说,外汇局已对2006年度检查发现的19家中资银行和10家外资银行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对2006年银行自身外债专项检查和2007年银行自身收结汇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目前正在处理过程中。
   来源:《上海证券报》

□药监局:决定年内将甲磺酸培高利特制剂逐步撤市

  主要用于治疗帕金森病症的甲磺酸培高利特制剂,由于被发现使用中存在增加心脏瓣膜损害的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决定将其逐步撤市,自明年1月1日起停止其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届时将被撤销。
   根据美国礼来公司全球安全监控数据,在全球共有200多万帕金森病患者使用了甲磺酸培高利特进行治疗,其中272例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报告发生心瓣膜病的不良反应。美国FDA近期宣布,甲磺酸培高利特制剂生产商自愿将该产品撤出美国市场。之后,韩国、巴林和以色列也相继从市场上撤出该产品。目前,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欧盟各国正在对该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我国尚未发现有关甲磺酸培高利特导致心脏瓣膜病的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专家评价论证后,认为使用该药的风险大于利益。由于甲磺酸培高利特突然停用会引起神经阻滞剂恶性综合征,应逐渐减量停药,并采取适宜的替代治疗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将该药品逐步撤出我国市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负责将辖区内相关工作监督落实到位。药品生产企业要制定甲磺酸培高利特撤市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协助医生和患者减量停药,加强撤药期间的不良反应监测,并保证在撤药完成前医生和患者可以获得甲磺酸培高利特制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目前正在服用甲磺酸培高利特的患者不要擅自停药,应尽快咨询医生,采取适当的减药措施和适宜的替代治疗药物或措施。医护人员应帮助患者逐渐减药并寻求替代治疗措施。在撤市前过渡期内,不要再处方甲磺酸培高利特给新的帕金森氏病患者。

□国家质检总局:通报食品打假中十大食品制假案件

  6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半年来食品打假行动中发现的十大食品制假案件。河北晋州发生的使用翻新饮料罐生产假饮料案、济南市发生的工业盐酸加工蹄筋案等都名列其中。
   用翻新罐生产饮料案
   2006年12月15日,河北省晋州市质监局查获一使用回收翻新饮料罐生产饮料的厂家。该公司共进回收翻新饮料罐10万个,已经使用2万个,该公司出售的800件产品已经全部召回,召回的800件成品和该公司仓库内的8万个回收翻新饮料罐已经全部销毁。
   工业盐酸加工蹄筋案
   2006年12月21日,济南市朱庄一院内徐某使用工业火碱、工业盐酸加工翅丝、蹄筋等食品,共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产品1500公斤。
   假冒品牌“纯牛奶”案
   江苏省泰兴市某乡镇一食品批发部仓库内堆放着上千箱标称某乳业(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牛奶”,该批“牛奶”实质上就是“糖精水”。执法人员已对查获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工业石蜡生产粉丝案
   2007年1月4日,执法人员在湖北荆州一粉丝加工点发现在生产过程中掺入工业石蜡,以此来增加产品的光泽度,该窝点已被捣毁。
   用糖精勾兑乳饮料案
   2007年1月11日,河南郸城县城关镇罗庄村一生产乳饮料的黑窝点用少量牛奶、水、糖精和甜蜜素等原料勾兑乳饮料,生产现场仅有一台简陋的灌注机,没有检测设施,也没有高温杀毒的设施。执法人员依法将现场发现的糖精、甜蜜素等生产原料及成品进行了查封,并彻底拆除了生产设备。
   用双氧水漂白生肉案
   2007年2月6日,陕西兴平市郭村赵某的熟肉加工点使用双氧水对生肉进行漂白和清洗,加入工业盐经高温加热后形成熟肉制品销售。
   醋酸加水造假食醋案
   2007年2月13日,在云南楚雄市吕合镇一民房内查获一无证生产酱油、食醋的加工窝点。现场查获酱油、食醋1200公斤。据老板介绍,酱油是用酱色加水、盐和防腐剂兑制而成的,食醋是用醋酸加水及防腐剂兑制而成的。
   双氧水加工豆制品案
   2007年2月5日,查获安徽芜湖市汪家庄86号汤某经营的豆制品使用了双氧水生产加工豆制品。
   用工业色素做熟肉案
   辽宁本溪市溪湖区二电街一民房内被发现加工熟肉制品,该加工点非法使用工业色素、工业盐等加工猪头、猪蹄等熟食。
   购正规瓶制假饮用水案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110号徐某纯净水经销部,查获一用简易净水器生产饮用水制假窝点。该窝点负责人徐某自2006年3月开始购买1套DG-RO-200逆渗透纯水机和外包装标有许多其他正规生产厂家的瓶子,做起生产销售送货服务一条龙生意。
   来源:京华时报

□北京: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60万

  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将调整至60万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李持缨披露,近期的调查结果显示,近八成市民认为应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20万元。
   八成缴存者支持提高贷款额度“提高贷款额度可以创造更多的增值收益,用公积金解决更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李持缨说,提高贷款额度首先要体现公平,即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就应当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安排,这也包括住房公积金的低利率贷款。
   其次,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应考虑多方面因素,尤其是结合了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2003年以来,北京职工平均年工资由24045元升至36097元,住房公积金平均年缴存额由4284元升至6540元。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和城市住房消费特点变化很大,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却一直未做调整。
   而且,目前北京市单笔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但如果经评估信用等级为AAA,个人贷款额度就可以上浮30%达到52万元,但能够取得AAA评级的比例只有3%左右。多数居民的贷款额度只能在40万元以内,难以满足居民的住宅消费需求。
   来源:北京日报

□海南:媒体曝光可成为问责信息来源

  从今年7月1日开始,在海南省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时,除了法律、纪律责任,负有政治和道义责任的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也将被追究,问责情况还将向社会公布这是近日出台的《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规定的。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署名举报、控告、申诉等材料,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批示,县级以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等均可以成为问责信息的来源。省委书记、省长根据有关问责信息,或者发现有关党政领导干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亲自或者委托其他省委、省政府领导责成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当面汇报情况或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决定是否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省委书记、省长认为应当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需提交省委常委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问责的,应制作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及其任免机关。
   《规定》对问责主体、问责范围、问责事项、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并明确列举出了决策失误、执行不力、违法施政和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失当等4个方面21种应当问责的情形作为问责的重点。
   来源:《人民日报》

□河北:药品流通将实时监控

  一旦在市场上发现假劣药品或医疗器械,药监执法人员启动“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几秒钟就能查明其来源及去向。据悉,该系统将于9月底覆盖河北省药品相关行业,重点监控105家曾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利用现代电子跟踪溯源技术,对药品流通各个环节实行动态监控,通过该系统,可查明进入河北省各类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生产单位、流向等基本信息,为药品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问题药品召回和假劣药品追踪提供技术支撑。
   来源:《人民日报》

□福建:教师补课只能学校安排且政府“埋单”

  福建省近日出台政策严禁在职教师兼职兼课,学校可根据需要安排组织补课,教师课时费由政府“埋单”。
   据悉,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课业负担,福建省教育厅出台该政策,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学校可安排教师按自愿原则组织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课外辅导,只能补缺补漏,均不得上新课,也不得向学生收费,参加补课的教师超课时工作量补贴,由政府按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根据规定,福建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不准以任何名义违规办班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化训练或参与其他有偿授课,更不准授意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其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违规从事有偿托管。同时,在职教师未经过批准不能参加社会举办的各种以升学为目的的培训班、补习班等兼职兼课活动。
   据介绍,中小学在职教师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要及时如数退还有偿补课所得,严重者予以解聘。对因此造成学生伤害责任事故的,责任教师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经济损失。
   来源:新华社

□宁夏:清理逃避收费的“特权车”和“人情车”

  为了有效抑制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特权车”和“人情车”逃避收费的不正之风,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和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日前就全区收费公路规范车辆通行费减免提出具体要求,对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以及利用收费减免谋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将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宁夏目前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的有6类车辆: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在国家规定的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
   宁夏交通部门已经要求各收费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范围,对管辖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对拒不纠正、仍然违规减免或拒绝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特权车”、“人情车”,要借助媒体公开曝光,严肃查处。
   来源:人民网

□辽宁:治理商业贿赂打“组合拳”

  辽宁省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惩治和预防相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与深化改革相结合,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辽宁省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中,把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作为治理工作的重点,并确定了六个重点领域和九个方面的20个联系点。通过对重点领域的治理,有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带动各行各业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到目前为止,省直44个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系统和1.3万个企业事业单位认真查找和纠正市场监管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共上交款项1296.8万元,并对自查自纠中查找出的3320个问题进行了纠正和整改。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辽宁省各地区各部门正确处理查办案件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每查办一起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协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抓好整改,探索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去年以来,全省共制定或修订有关防治商业贿赂的制度规定906项。通过完善这些规章制度,强化了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力度。
   辽宁省坚持治理商业贿赂与深化改革相结合。全省政府采购系统为强化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在2006年10月前14个市全面实现了“管采分离”。沈阳市把部门保留的110项审批项目全部进入审批大厅进行“阳光操作”。大连等地建立了以道德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来源:《人民日报》

□江苏:全省推行“一岗双责”制

  江苏将在全省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意见》明确,江苏各级政府要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等;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最终是所有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脚点”。《意见》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意见》还对责任追究作了原则规定: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严肃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要尽快调查结案,并向社会公布。凡在本年度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来源:《江南时报》

□山西:布署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

  6月26日,山西省政府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发出“进一步在全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暨督查工作”的通知,由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11个督查组也于今天分赴全省各市县,督促检查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
   通知说,这次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前一段进行的清查、解救、打击及自查自纠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将从今天开始,用半个月时间重点对前一段工作进行督查,并进一步开展整治非法用工和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第三阶段在7月中下旬,重点研究制定今后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有效监管的对策、措施、制度等。
   通知指出,这次督查的重点是对农村地区所有小砖窑、小煤矿、小作坊等的证照及用工进行排查治理的情况。对专项行动的督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组建了专项行动领导组及其办事机构;是否按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了部门联合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用工的企业和生产点,特别是“黑砖窑”实行“地毯式”排查的情况;是否落实了分片包干、逐级负责的排查责任制等。督查的内容还包括:建立排查统计台帐和信息上报制度情况、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和对失职渎职人员的查处情况。
   山西省政府还提出5点要求,要求各督查组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的方式,务求实效;对各市检查的面要达到本行政区域县(市、区)总数的40%以上,重点区域全部检查;要对照省政府提出的“八条标准”,认真检查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效果;要及时向专项行动领导组报送督查情况工作信息,发现问题向当地政府下达督办通知书,并在督查结束后写出书面汇报材料;要对专项行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建立加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提出解决无证经营、规范劳动用工的办法和建议。
   来源:人民网

 

□山东:禁止在严重污染地区生产农产品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控源头污染。对严重污染的地区,将划定区域,禁止生产不合格的农产品。
   山东省将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背景值普查和定点监测制度,开展农田、渔业水域质量普查监测计划,摸清现状,有针对性地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整治和净化工作。对严重污染已经不适宜生产农产品的产地,要将其划分为禁止生产区域。
   同时,山东将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新能源建设步伐,搞好农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利用,为农产品产地的生态化、标准化、无害化创造条件。加大对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残毒农药品种,积极推行配方施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
   山东还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大力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农资直供等多种模式,加快推进农资信誉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
   来源:新华网

□青岛:出台失业预警和应急制度

  近日,青岛市出台失业预警应急预案。今后,青岛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超过5%时,青岛市有关部门将实施多项应对措施。
   据了解,根据青岛市城镇失业的历史状况,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失业的影响和承受力,青岛市确定了失业警戒线,并据此划分了四个灯区:登记失业率在3%以下是蓝灯区,劳动力市场处于充分就业状态;登记失业率在3%和5%之间是绿灯区,处于失业适度状态;登记失业率在5%和7%之间是黄灯区,失业增长趋快,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登记失业率在7%以上是红灯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当登记失业率超过5%时,青岛市有关部门将采取措施控制失业源头,实行就业优先政策,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努力开辟就业再就业门路,扩大社会公益性岗位规模;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强化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其转岗就业和自主创业能力,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
   来源:新华社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基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以及废除计量基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量基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建立计量基准,可以由相应的计量技术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
   第五条 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计量基准,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六条 申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从事计量基准研究、保存、维护、使用、改造等项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保存、维护和改造计量基准装置及正常工作所需实验室环境(包括工作场所、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的条件;
   (四)具有保证计量基准量值定期复现和保持计量基准长期可靠稳定运行所需的经费和技术保障能力;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具备参与国际比对、承担国内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进行量值传递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七条 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计量基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研究报告;
   (三)省部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主持或认可的科学技术鉴定报告和相应证明文件;
   (四)试运行期间的考核报告、复现性和年稳定性运行记录;
   (五)检定系统表方案;
   (六)计量基准操作手册;
   (七)主体设备、附属设备一览表及影像资料。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专家组对计量技术机构申报的计量基准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并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报告。
   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要求。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专家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批准该项计量基准的建立申报,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经批准的计量基准,由提出申报的计量技术机构保存和维护,其负责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的实验室为国家计量基准实验室。
   第十条 保存、维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保证持续满足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保存、维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以下活动:
   (一)排除各种事故隐患,以免计量基准失准;
   (二)参加国际比对,确保计量基准量值的稳定并与国际上量值的等效一致;
   (三)定期进行计量基准单位量值的复现。
   对于开展前款规定活动的有关情况,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 计量技术机构不得擅自改造、拆迁计量基准;需要改造、拆迁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 计量基准改造、拆迁完成,并通过稳定性运行实验后,需要恢复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批准,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计量基准改值或因相应计量单位改制而改变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十五条 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计量基准的技术状况,保证计量基准正常运行,按规范要求使用计量基准进行量值传递。
   对因有关原因造成计量基准用于量值传递中断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以及保存、维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基准保存、维护、改造的投入。
   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废除不适应计量工作需要或者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基准,撤销原计量基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计量基准进行定期复核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复核周期一般为5年。
   复核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计量基准的技术状态、运行状况、量值传递情况、人员状况、环境条件、质量体系、经费保障和技术保障状况等。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复核和监督检查结果,组织或责令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有关计量基准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从事计量基准保存、维护或使用的计量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计量基准进行不正当活动;
   (二)未履行计量基准有关报告、批准制度;
   (三)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报废;
   (四)不当操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职责,致使计量基准失准、停用或报废;
   (五)故意篡改、伪造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六)不当处理、计算、记录数据,造成报告和证书错误。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计量技术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计量基准证书和国家计量基准实验室称号,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计量基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0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反垄断法二审的三个疑问

  二审反垄断法草案
   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增加了包括“既反对垄断,又鼓励集中经营”在内的多个“亮点”条款,但其中部分内容却引起了业内人士与专家的争议。
   “反垄断”与“做大做强”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这是垄断法草案中的一条新规。此条规定的立法解释为,在反对垄断的同时,政府鼓励国内企业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
   同时,为使做大做强的企业不至于产生垄断,草案做了一个“保险措施”,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但是,这样的规定将极有可能在执行层面成为政府面临的难题。中国管制经济学学者张昕竹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指出,在当前条件下,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判断的尺度将是短期内难以突破的,公众不应过分期待。
   上海金融学院张学森博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则表示,采取主管审批的方式应该能有效控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判断是否滥用,此前有专家提出采取听证制度,他认为比较具有可行性。
   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
   草案有关反垄断机构的条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有关职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另外还提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但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角色由谁来承担,草案里没有清楚地表述。
   目前,我国有多个部门拥有反垄断职能,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使得各部门的职权分工不明,而面对国内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不同市场企业主体间权利分配的轻重,不同部门考虑的角度不同,因此,如果采用多头的体制行使反垄断的职能,反垄断法的可行性必然遭到质疑。
   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朱健飞律师表示,应该建立一个超越各部门和不同于具体部门的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只有这样,反垄断法的执行才能真正的不被干扰。
   张学森教授则表示,如果结合多部门的力量成立“反垄断委员会”对企业和反垄断机构进行监管在现阶段是可行性比较高的举措。这在目前我国金融界是比较典型的制度,就像银监会和证监会一样。
   “50万”和“垄断通行证”
   草案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或者责令限期处分股份、资产,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万元”这样一个金额是不是能达到“罚”款的目的,让人感到疑惑。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50万元这样的金额成立,那无疑是在反垄断的道路上放了一张“垄断通行证”。试想如果垄断企业在垄断经营中可以获得远远超过这50万元的利益,那草案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样的条款还有谁会去遵守?
   “对经济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应该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而应该比照违法行为说涉及的经济利益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一部法律最重要的是责任制度,如果责任制度不清楚,就令人担忧这部法律将来的可执行性。”张学森指出。
   来源:《国际金融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赋予检察院对案件执行环节的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6月26日上午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申诉难”和“执行难”已经成为司法领域的两大顽症,草案提出了针对性修改意见,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议时,许多委员建议赋予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切实解决一些法院执行不规范甚至“不执行、乱执行”现象。
   郑功成委员说,司法公正应该包括两个环节,要公正审判,还要公正执行。“不执行、乱执行”既是司法不公的表现,也是司法腐败的表现。草案针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对法院的规定比较清晰,但对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却不足。案件有没有执行,执行得好不好,应该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为了保证公正审判与裁决、纠正“不执行、乱执行”等情况,应该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执行环节的监督权,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从审判的环节延伸到执行的环节,进一步强化司法监督机关对于案件执行的监督力度。
   韦家能委员表示,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执行也要实行监督。建议草案增加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规定。他表示,实践中执行难的原因很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者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没有条件执行;地方保护和部门干预;法院本身执行不合法或者执行不公等。增加检察院对执行监督的规定,有利于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制约。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也指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目前,执行是法院出问题最多的环节,一部分原因是执行制度规定得比较粗,有制度的缺陷。一旦申请执行,什么时候去执行?执行的钱拿到没有?什么时候拿到的?即使执行的钱拿到了,也很长时间不给申请人,放在银行拿利息,甚至一拖再拖。所以应该把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好好做一下调查。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是缺乏监督,建议把审判、执行都列入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内,执行不了,老百姓可以请检察院来监督,检察院自己也可以主动监督。
   此外,针对草案关于“申诉难”所作的规定,丛斌委员提出,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再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还是检察院提起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诉权也应该是平等的。因此,对当事人提起的申请,建议改为“一个月”内审查,而不是“三个月”。
   来源:新华网

□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今年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有所扩大,1-5月全国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涨幅达2.9%,3至5月份连续三个月超过3%,5月份为3.4%,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曹长庆认为,这次价格上涨可以用“意料之内,情理之中”来概括。所谓“意料之内”,是指这轮涨价带有明显的国际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对外依存度不断增强,国内市场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石油价格的持续上涨,导致美国等国家大规模开发生物能源,利用玉米加工燃料乙醇、利用大豆制造生物柴油,对玉米、大豆等粮食需求量大幅增加,拉动国际市场粮价大幅上涨,进而带动国内粮价上升,并波及到以粮食为原料的食用油、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价格。粮、油、肉蛋等食品类价格上涨,成为推动当前价格总水平上涨较快的主要原因。
   所谓“情理之中”,是指这次价格上涨带有明显的恢复性质。纵观近10年来农产品价格变化情况,我国主要农产品价格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达到峰值后一直在较低水平上运行。现在的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籽、生猪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与1995年相比基本持平,多数品种仍低于10年前的水平。而与此同时,种植养殖成本随着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而大幅上升。因此,这次价格上涨,是在农产品价格长期较低的基础上发生的,是对农产品生产成本上升的一种合理补偿。
   当前的物价上涨,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群众生活负担,尤其是对低收入群体和大专院校贫困学生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这是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但是,食品价格上涨,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和养殖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
   因此,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并不是要去打压农产品收购价格,而是要发展生产、改善供应。既要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供求的积极作用,又要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综合采取财政、信贷和保险等多种措施,支持粮食、畜牧、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生产,帮助农民和农副产品生产企业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首先要认真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及时解决粮食和副食品生产、供应、价格方面出现的问题,加强产、销区的协作,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还要从需求上加强调控,要从严控制玉米和大豆等粮食深加工项目,妥善解决粮食深加工与食品生产争粮问题,确保食物供应安全。
   其次,要努力保持主要工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综合运用控制出口、增加储备、加强监管等优惠的价格和财税措施稳定化肥价格。加强钢铁、有色金属等资源性产品出口控制,着力推进“两高一资”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防止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等行业投资反弹。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
   第三,要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菜等农副产品生产、需求和价格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国内外市场石油、钢铁、有色金属、化肥等大宗商品价格变化,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价格异常波动。
   第四,要保护好低收入群体的利益。要妥善处理物价上涨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影响,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社会保障标准,做好相关补贴工作,努力使低收入群众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同时还要适当把握价格改革的时机和力度,审慎出台政府涨价项目。
   来源:新华网

□国土资源部就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随着矿产品价格上扬,出资购买探矿权采矿权成为很多人的追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些部门和单位非法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如何制止这种行为,怎样防止上当受骗?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为什么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唯一主管部门?
   答:《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都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按照这些要求,只有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依法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出让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这种行为必须停止。
   问:中介组织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活动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任何中介组织和拍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举办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问:探矿权采矿权投标人和竞标人应注意什么?
   答:投标人和竞标人在参加探矿权采矿权竞标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遇有不明白的问题要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不要参加任何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大家知道,无论探矿权还是采矿权,都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在非法场合获取的探矿权采矿权都是违法的。对违法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证。因此,其造成的一切后果只能自负。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洗染业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洗染业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目前我国洗染行业发展的总体情况
   答: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传统服务业的洗染行业取得了很大发展,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长期存在的“洗衣难”局面。在社会化投入和市场化竞争的推动下,洗染行业已经形成产业规模,据有关测算,目前全国有专业洗染店(厂)约15万家,从业人员近100万,年营业额达到100亿人民币。除为百姓提供洗衣服务外,洗染行业还广泛为宾馆饭店、餐馆、医院、学校等单位提供服务,对经济发展、满足市场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目前洗染行业还存在哪些问题
   答:洗染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问题:一是市场秩序较乱,存在大量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洗衣店,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二是经营行为不规范,不事先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不按照加工和服务程序操作,洗染效果达不到质量要求,个别甚至存在欺诈行为(虚假宣传、利用储值卡诈骗、水洗冒充干洗等);三是使用落后的非环保型设备,废水、废气和废物排放超标,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四是消费者投诉率居高不下,连续几年位居生活服务业第二。
   问:《办法》对洗染企业经营活动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第一是要求经营者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要求洗染企业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
   第二是明确禁止洗染企业从事以下欺诈行为:
   (一)虚假宣传;
   (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
   (三)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
   (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坏的事实。
   第三是对于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收衣检验、保管、服务凭证等经营环节,对经营者提出程序和规范性要求。
   问:《办法》从环保方面对洗染企业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是设备方面,《办法》规定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
   第二是洗涤用品方面,《办法》规定洗染店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鼓励水洗厂使用无磷、低磷洗涤用品。
   第三是污染物处理方面,《办法》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含有干洗溶剂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外排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应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等。
   问:请介绍一下经营者备案制度,有什么作用
   《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是经营者名称、营业地址、营业面积及从业人员等信息。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使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洗染行业的发展状况,以便更好地为行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保值清洗
   保值清洗是指消费者对于一些贵重衣物,可以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对服务内容、清洗费用和保值额做出书面约定。对于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或者洗涤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问:洗染企业违反《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什么处罚措施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商务部门负责洗染业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注册登记,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可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来源:商务部网站

□回良玉: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势而为作出的重大决策

  6月26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件大事,是广大农村群众殷切期盼的一件好事,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所办的一件实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这项工作的目标原则和关键环节,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把这项利民惠民的德政办好办实。
   回良玉指出,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是逐步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将农村困难群众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有利于解除农村贫困群众的衣食之忧,改善他们的生存条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保持农村和谐稳定。这是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决策。
   回良玉强调,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目标和任务,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今年的工作任务是,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为此,必须把握好三项原则:一是要明确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农村低保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地要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低保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确定对象范围,不断加大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二是要立足农村实际,科学设计方案。要根据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特点,采取符合农村实际的办法,真正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三是要统筹政策安排,搞好衔接配套。要继续推进扶贫开发,引导农民群众通过自身的辛勤劳动,依靠发展生产解决生活问题,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同时,继续保持农村现行救助和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稳定。
   回良玉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村低保制度顺利推进。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二要密切协作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三要夯实工作基础。要加强农村低保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要为基层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着力规范政策操作,从严监管低保资金。四要注重宣传引导。要积极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农村低保制度的功能,帮助广大农村群众了解保障对象范围、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情况,引导他们正确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协助政府共同做好工作。
   来源:《人民日报》

□何勇:加强作风建设要把端正学风放在首要位置

  近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就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我们党历来重视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何勇:党的作风体现着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重视作风建设,是我们党的一个显著特点和优势,特别是在党的事业的重大转折时期,全党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的时候,更是如此。从延安整风到党的七大,我们党明确提出和大力倡导“三大作风”,为夺取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保证。七届二中全会及时向全党提出“两个务必”的要求,为我们党夺取全国政权、经受住执政的考验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先后有六次中央全会专门对党的作风建设作出部署,有力地推动了中央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记 者: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什么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何勇: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要落实好这些重大战略思想,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关键在党。而党的建设的关键在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气力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记者:当前一些领导干部身上,在作风方面存在哪些突出问题,造成的原因又是什么?
   何勇:当前,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的主流是好的。如果我们党没有一支作风优良的领导干部队伍,就不可能带领人民不断夺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但我们也要看到一些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不惜民力、财力搞名目繁多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再比如,以权谋私、骄奢淫逸问题。有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谋利,个别领导干部道德败坏、腐化堕落。
   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着复杂而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一是党长期执政的状况容易使党内一些人产生脱离群众等倾向。党的地位的变化,党员和干部地位的变化,对每个党员干部都是一个新的极大考验。二是实行对外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也容易使一些党员干部受到腐朽思想的侵蚀。三是我们在干部教育、管理工作上存在不足。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事实表明,当前领导干部身上滋生不正之风的现实危险性在增加,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迫切的任务。
   记者: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点应当放在哪里?
   何勇:领导干部作风是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外在反映,是干部党性修养、政治品质、道德境界的具体表现。针对一些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一些突出作风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这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涵盖了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各个方面的内容,集中概括和总结了党的作风建设的历史经验,体现了作风建设工作的客观规律,既是领导干部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衡量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重要标志。抓住这八个方面,就抓住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点。
   记者:在新的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有什么新的情况?
   何勇: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当前要克服和解决领导干部思想和行为中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问题。
   要把端正学风放在首要位置,引导领导干部发扬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作风,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找准本地区本部门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做好“三农”工作、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要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行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切实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和表彰活动,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获取荣誉和利益的要严肃处理。
   记者: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与促进社会和谐,两者是什么关系,如何以作风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何勇: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领导干部的良好作风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如果领导干部作风不正、作风不实,就会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要认真研究那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提高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当前,要把解决民生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劳动安全、坑农害农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办在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承包、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库区移民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官僚主义、失职渎职,导致问题解决不力,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记者:如何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来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何勇: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不仅体现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而且体现在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良好作风上。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是衡量一个政党是否具有较高执政能力、能否始终保持先进性的重要标志。
   要继续抓好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学习,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断提高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能力。
   要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实情、体察疾苦,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正确制定和执行政策,使各项决策和工作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按照领导班子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办事,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搞独断专行;健全党内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克服好人主义,通过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记者:如何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更加有机的结合起来?
   何勇: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坚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良好的作风是抵御消极腐败现象和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保障,不好的作风往往是走向消极腐败的助推因素。从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看,不少人违纪违法都是从作风上出问题开始的。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把领导干部作风教育作为党风廉政教育的重点。
   记者: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何勇:从总体上来说,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制定工作规划。要根据中央的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研究制定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意见,明确目标任务,确定方法步骤,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担负着主要领导责任,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坚持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列入党的建设的重要日程。党委领导班子要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班子成员要分工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级纪委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三是要完善保障制度。要坚持和完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认识规律、把握规律、指导工作的能力。坚持和完善联系群众制度,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制度,抓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把领导干部作风状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弘扬新风正气。
   四是要强化督促检查。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其岗位变动、职务升迁、乔迁新居、逢年过节以及换届选举、重大人事安排等重点时间和重要环节的专项监督。要严格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使之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要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
   来源:新华网

□朱志刚:我国将适当增加国家储备肉规模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日前透露,我国将完善生猪及猪肉等副食品预警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猪肉等副食品储备制度,适当增加国家储备肉规模,合理调整储备结构和布局,发挥储备调控市场的作用。
   财政部日前下发的《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国家要建立母猪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促进生猪生产,抓紧落实对低保人员和困难学生的补助,加强市场调控能力,同时着眼构建有利于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从2007年开始,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母猪保险和饲养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朱志刚指出,母猪保险方案和饲养补贴方案正在设计之中,将于6月底出台;储备肉调整方案已与商务部协商一致,正报国务院,待批准后实施。
   来源:《中国证券报》

□徐祖远: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不影响国家税收

  在6月26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当被问及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对国家税收的影响时,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表示,应该不会产生影响,因为这些船舶已经在境外登记,没有向国家纳税。现在回国登记以后继续从事远洋运输,对国家税收没有影响。
   他还表示,这项政策对综合船队的发展,保证经济的安全运行,还有中国航运发展的实力都有好处。综合考虑,这些船舶在中国的五星旗下,企业在国内纳税,整体上对国家有利。
   来源:中国新闻网

□胡晓炼:促进自身健康发展和更好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银行外汇检查情况通报会,19家中资银行、4家外资法人银行及部分外资银行参加了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在会议上强调,外汇管理部门近期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对银行短期外债规模控制执行情况及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请各家银行早作准备,认真自查,积极配合。
   胡晓炼指出,近年来外汇指定银行在配合外汇政策调整、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对服务我国对外经贸健康发展、稳步推进金融开放、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作出了贡献。但是,通过检查也发现一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就银行如何促进自身健康发展和更好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胡晓炼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要妥善处理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商业银行的股东和市场约束明显增强,内部治理和经营机制也有了根本性的变化。银行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为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是,银行自身利益的实现与宏观经济运行息息相关。银行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进一步增强全局观点和大局意识,自觉贯彻国家的宏观政策。二是要妥善处理被动执行和主动落实外汇监管的关系。目前,绝大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真实性审核和比较规范的资本项目外汇结售汇审核已通过银行直接办理。要求银行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将其作为己任,予以重视,以积极而主动的态度执行外汇监管要求。三是要妥善处理好商业竞争与代位履责的关系。随着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银行应在认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切实履行代位监管职责的前提下有序竞争,竞争不能疏于履责,不能牺牲监管拉客户,争业务。四是要妥善处理自身业务管理与外汇监管要求的关系。银行业务处理和内部管理有特殊的要求,外汇监管也要通过电子化和信息化手段。为了更有效率和便利地履行代位监管职责,银行应进一步改善业务程序,使之既符合其自身业务经营需要又符合外汇监管需要。同时,应建立相关的信息采集、处理和交换平台,以使监管落在实处,相关信息和数据真实准确。五是要妥善处理金融创新与合规经营的关系。外汇管理部门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加大了政策调整力度,在发展外汇衍生品、扩大对外金融投资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银行在增强创新意识同时,应强化风险观念,从金融业和银行自身长远健康发展的高度,把握创新的方向,既要满足客户的需求,又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
   胡晓炼强调,外汇管理部门近期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对银行短期外债规模控制执行情况及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请各家银行早作准备,认真自查,积极配合。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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